当前位置:
首页>法学园地>业务研讨>正文
由一个案看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
作者:卢笙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10:25 文章出处:
????提示:债务加入的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了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并就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

????案情:2011年11月21日,被告林北平因家庭生活困难,向原告郑发应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借款在2012年11月1日前全部还清不计利息,逾期则每日按本金2%加收违约金。由于林北平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本院。

????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林北平的父亲林汉昌自愿对上述的债务作出承诺,同意由其本人代林北平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因此放弃对林北平主张权利。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林北平欠原告的借款本息12000元,由被告林汉昌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余下欠款6000元。

????析评: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

???三者的相同点:1、三者均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组成。2、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且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3、所涉债务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

????三者的不同点:?1、构成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承担债的主体仍然是债务人。债务加入,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债务人和第三人。?3、法律特征不同。债务转移,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仍然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仅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加入,债务人、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而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其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仍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第三人并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后果。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关键点是应注意区分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加入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讲的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同时,这一条文还重点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本案中,被告林北平的父亲林汉昌自愿对其儿子林北平的债务作出单方承诺,同意由其本人代林北平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同时放弃了对林北平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按债务加入处理是正确的。假如,被告林北平与原告约定由其父亲林汉昌帮助偿还债务,在其父亲林汉昌未还清债务之前,被告林北平的债务并不能免除,原告并不因此而丧失对林北平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则案件定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按《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当按第三人代为清偿来处理。再假如,本案被告林北平向原告提出由其父亲林汉昌代为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征得原告是否同意,然后才考虑被告的父亲林汉昌是否同意。如都同意,按《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本案定性又有不同变化,应当以债务转移来处理。

第1页??共1页

编辑:文石头????

上一条:超过抵押登记的借款合同是否拥有优先受偿权 下一条:机动车不投保交强险 关键时刻“很受伤”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龙圩区法院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