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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应以谁作为申请执行人?
作者:叶海志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8日 11:00 文章出处:
????【案情】?

????原告蒋超连与被告黎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经法院调解黎朝林赔偿蒋超连医疗费100000元。约定履行到期后,黎朝林仅仅支付了10000元,其余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蒋超连却于2014年8月31日去世,蒋超连的法定继承人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分歧】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与诉讼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执行程序中是如何规定的呢?而执行裁定书中应如何表述?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不是原告蒋超连与被告黎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直接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应先以继承的程序向法院起诉确认继承身份后,才能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作为原告蒋超连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应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权利继承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并不少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作为原告蒋超连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即可以直接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但制作此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呢?笔者认为一些细节的事项容易被忽略的是: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由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已经死亡,作为其继承人的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裁定书中应列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为申请执行人,而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原告蒋超连。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虽然覃汉文、覃远玲、覃远进、覃加元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但原诉讼法律关系不因此而改变,还应以“蒋超连与黎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宜。

三、案件由来的表述。因为申请执行人是继承人而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故应阐明权利人于什么时候死亡,以及权利人与继承人的法律关系,且继承人依法享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即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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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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