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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为何还要赔偿
作者:范醒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1:19 文章出处:

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为何还要赔偿

作者:范醒毅 发布时间:2016-09-21 11:19:1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自身的操作失误,造成自身死亡及搭乘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搭乘人员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搭乘人员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否需对驾驶员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2016年8月31日,bet36365首页审结的一起无事故责任的搭乘方对全责方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搭乘人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驾驶员十万余元。

【案情简介】

两未成年人李亮(化名)与张海(化名)是同村好朋友。2016年2月28日,二人相约驾驶属被告张海父亲的摩托车去镇上赶圩,途中由于李亮驾驶不当与道路外树木发生碰撞后侧翻在水沟内,李亮当场死亡,被告张海受伤。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圩区大队认定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李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造成,并确定李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海无事故责任。李亮父母作为死者李亮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海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张海及其监护人张海父母认为李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同意赔偿。

龙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李亮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包括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李亮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未经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本次交通事故是在李亮驾驶车辆期间发生,是其自身及两原告平时疏于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损失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海的父母作为张海的监护人同时亦是肇事摩托车车主,没有保管好摩托车钥匙及管好车辆和被监护人张海,致使两未成年人轻易取得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法院认为三被告应对李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共107595.26元。

【法官说法】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确定担责的唯一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官介绍,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承担责任,不代表在民事赔偿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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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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